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小型餐馆。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蘸碟、大碗,商标:无,规格:无,消毒日期:2024年08月08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生产者名称:无,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抽样日期:2024年************管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乌市监当罚(2024)2-9-7-03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当区******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